本网盐城讯:“原告左硕天与被告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原告左硕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49000元(不含此前已支付的5000元),此款由被告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民委员会在2008年12月30日前给付24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双方是否同意?”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8月6日下午6时许,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陈洋法庭法官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2007年5月5日19时许,因天气变化,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民左硕天为加固棉花苗床上的塑料薄膜而骑自行车去自家农田,骑行至本村境内新胜大沟西侧八中沟路段时,因条洋村委会在该路段施工埋设排水的水泥管道,未能及时将泥土全部回填,有部分水泥管道裸露在外,且管道旁有坑洼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被摔到坑中。住院治疗24天,用去医药费13467.25元,其中农村合作医疗报了3455.02元,村委会给了50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残。左硕天于2008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49026.33元。射阳县人民法院陈洋法庭受案后及时向被告村委会送达诉状,按时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称当时因天气情况,被告未设立警示标志致原告摔伤,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该路段是否设立警示标志与原告摔伤无直接关系,当地群众都知道修涵洞,因为原告是本村村民,对该路段非常熟悉,且当时原告急于盖棉花,加之当时天气情况,即使有标志也能发生事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双方都坚持各自理由,合议庭宣布休庭,主审法官耿洪贤庭后分别做了双方工作,后双方均同意调解,由于分歧大调解无果。
陈洋法庭重新约定了时间并通知条洋村村民委员会书记颜培军、会计袁河等村干部到场再调解一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再调解,主审法官耿洪贤:调解,双方要求大同,存小异,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一下。原告方:14万多元,现要求村里承担70%赔偿责任。村委会颜书记:我们都是一个村的,事情已经出了,作为我们本村村民,天天从那里走,赔偿要求有点高。我们村空170多万外债,正常外债都是按25年还清,本身村里该承担的责任也跑不了,村里较困难给4万元左右,分两年还,我们回去还要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原告方: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9万元。双方从对方角度考虑考虑,实事求是地看看能不能往中间靠靠。村主任协商后表态:我们村里最多赔偿49000元,分两年结清。在今年12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最终原告代理人和原告及儿子协商同意被告方的意见。耿法官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于是出现上面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