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充分运用立案调解方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东台法院研究出台《立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使立案调解工作规范化运作。

一是明确立案调解原则及收费标准。《办法》明确了立案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即合法、自愿、效能原则;规定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标的额一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免收受理费,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按四分之一收取。

二是界定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应当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案情明了、适宜进行的民商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类纠纷、诉讼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或申请调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三是明确调解机构、调解人员职责。《办法》规定在立案庭成立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法庭成立立案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成员包括法官、特邀调解员和书记员,特邀调解员从该院优秀退休法官中返聘。《办法》还从立案调解工作的实际出发,细化了各成员的职责,以最大化地发挥成员作用。

四是规范调解程序。《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立案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立案调解的案件,分案后当日移送立案们调解工作室;书记员自收案后两日内可采用电话、捎口信、特快专递等简便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可组织证据交换,制作笔录;委托调解的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立案调解法官审核、确认;需制作调解书的,由法官制作,当日送达当事人;立案调解期限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可适当延长。

五是规定速裁程序。《办法》规定,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均接受适用速裁程序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后,立案调解法官当日移送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并由立案调解法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速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不接受速裁程序或案情复杂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立案后移送相关审理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