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某装饰公司因签约时使用模糊语言而无奈降低心理价位,与某医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其所期待的利益中的六成。

20056月,某装饰公司与某医院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某美容医院的装饰改造工程由某装饰公司完成,如果某美容医院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某装饰公司同意按人民币70.3万元结算;如果某美容医院一次性支付有困难,只能分期支付工程款,某美容医院同意在医院营运状况好转的情况下,对某装饰公司的支持作出一定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工程价人民币8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装饰公司依约完成了装饰改造工程,某美容医院由于支付存在困难,分期给付了某装饰公司工程款70.3万元。200712月,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医院补偿其工程款97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某美容医院提出,其与某装饰公司所签协议约定不明,其目前的营运状况并未好转,反而处于亏损状态,且即使补偿,数额也不确定,因协议约定的是“作出一定补偿,不超过工程价80万元”,既然是一定补偿,是否也意味着其可补偿1元钱,故基于上述因素,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美容医院的辩解乍听不无道理,而该份协议也使原告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其不愿意就此放弃权利,另一方面,要证明某美容医院营运状况好转,则须对该美容医院的逐年利润、税收等作出审计,这必将陷于冗长的审计程序,且启动这一程序也存在风险,此外,即使某美容医院营运状况好转,那么根据协议,对于补偿的数字双方还须进一步协商。看来,原告要想很快实现其的诉讼权利绝非易事。最后经原告权衡再三,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某美容医院一次性给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

该案的启示在于,公民或法人在签订合同时切忌使用模糊语言,特别是对于关键词一定要用字精准、明确,不能使用那些不确定的、模棱两可的、游离含糊的文字,在签约时可以让一些精通法律的人士把关,这样才有利于权利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