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贷罚款 主管担责受刑
作者:蔡林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8-08-13 浏览次数:1167
本网无锡讯: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被告企业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企业主管人员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确定骗取贷款罪以来,江阴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此类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企业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在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经徐某同意,向江阴市某银行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先后5次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4750万元。至2007年6月本案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750万元未归还。案发后,企业以现金和股权质押的方式将结欠的贷款进行归还。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本案的损失已经挽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发生无疑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金融机构应该切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管理,从制度与机制上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