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长期以来,常州中院民三庭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探索、实践和创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年来,常州中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撤率均达到70%以上,2008年上半年更是达到90%以上。通过一些案件的调解处理,促使一批尚未发生到诉讼环节的社会矛盾纠纷得以一并化解,充分发挥出人民法院在社会大调解体系中的应有功能,提高了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2008年7月24日,原告法律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被告常州文化城侵犯著作权,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真正侵权的都是租赁常州文化城场地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在诉讼材料送达之前,承办法官即通知常州文化城将涉案个体工商户组织起来并邀请市文广新局相关同志、辖区民警共同参与与原告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原告提出还有几起纠纷已经固定了侵权证据但尚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为真正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文广新局相关同志、辖区民警和常州文化城管理层的支持下,也一并对这几起纠纷进行了调处,而这几起纠纷的一并调处也促使原告降低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赔偿请求额,涉案涉嫌侵权的个体工商户和尚未涉案但也已涉嫌侵权的其他个体工商户均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了赔偿款,原告遂即撤诉,原告与涉案涉嫌侵权的个体工商户和尚未涉案但也已涉嫌侵权的其他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纠纷全部得以稳妥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起案件的调处,使得案件的实际审理天数缩短为7天,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促使其他尚未涉诉的纠纷得以一并解决,促进了文化市场有序规范经营行为;案件的调处也使这些个体工商户认识到了出售盗版书籍的法律后果,许多个体工商户认识到认真学习版权法的重要意义。
在2007年5月16日原告陈同新诉被告常州华尔神公司、赵卫成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同新起诉所依据的一份协议既有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又有借款合同关系,还有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原告陈同新已在天宁法院另案起诉;经审查本案中原告陈同新提交的证据尚存有诸多疑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 仓促处理不仅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都不认同法院处理结果的局面,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可能会对天宁法院审理的案件增加难度,而且很可能马上会另外产生一个劳动合同纠纷,这将使得双方当事人陷入连环诉讼中。为此民三庭在院领导指导下精心组织,将案件的调处、促成当事人的之间和解作为审理该案的第一追求,合议庭、主审法官充分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合理引导、充分释明,耐心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进一步澄清相关事实、尤其是充分意识到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促使当事人均作出适当的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的调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案件调解后,原告遂即撤回了正在天宁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起诉,同时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潜在的劳动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