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日,江苏省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作服上的LOGO颜色不一致导致定作方拒付价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服装厂要求定作公司支付8万元报酬的诉讼请求。

 

20111112日,吴江的一家服装厂与电子公司订立了加工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为电子公司加工工作服,数量为1000件,每件单价80元,要求款色及质量与样衣一致,于20111130日交货。后服装厂于20111217日交付工作服,电子公司以工作服上的LOGO颜色为上红下黑,与公司的LOGO颜色上红下深蓝不符,拒收工作服。服装厂后来又对工作服上的标志以染色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将黑色的部分染成蓝色,但电子公司认为染色的部分遇水掉色,还是不同意接收。此后,双方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的是工作服上的LOGO颜色是“上红下深蓝”还是“上红下黑”。尽管双方对样衣未进行封存,但电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公司办公地的LOGO标志、前台LOGO标志、运输车LOGO标志均显示其公司的LOGO标志是上红下深蓝。电子公司与服装厂联系工作服业务员发出名片上的LOGO标志也是上红下深蓝,说明公司的LOGO标志是明确确定的。原告为被告定作制式服饰,服装厂作为专门从事成衣制作的专业企业,在制作衣服时对服饰中具有特殊性意义的商标标志和颜色应当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

 

因本案中电子公司的LOGO标志及颜色是合同约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装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定作义务,且明确表示该批衣服已无修复的可操作性,属服装厂根本性违约。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要求支付价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 

 

LOGO作为一个企业品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图案、颜色有其特殊的涵义。承揽人在履行涉及此类标志的承揽合同中要对此充分注意,不能发生差错。否则,就可能导致工作成果被拒收,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