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不规范 索要代理费被驳回
作者:刘广俊 朱红雷 发布时间:2008-08-12 浏览次数:1870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以风险代理合同无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徐州某律师事务所索要风险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年3月,孟某委托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了该所提供的格式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关于代理费数额为空白,另增加手工书写条款,内容为按照代理案件胜诉额的15% 收取代理费,孟某撤诉、调解不影响代理费给付。合同无签订时间,无该所法定代表人签名,未报律师协会批准。后孟某案件调解结案,律师事务所要求孟某按调解胜诉额的15%给付代理费2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1万元。
孟某以双方不是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让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单方保管,具体内容为其后来单方书写,自己受到欺诈为由拒付代理费,且自己已给付该所4万元,扣除律师代交诉讼费1.7万元,余款足够支付代理费。
法院认为,按照江苏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批准,低于20%的标准收费应由省辖市律师协会批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该律师事务所与孟某的代理合同缺乏以上要件,应为无效。且该所收取孟某4万元代交诉讼费之后,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未与孟某就剩余的2万余元结算,该剩余费用与正常代理费收取标准基本相当,应视为孟某所付代理费,遂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