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王某与邻里发生宅基地纠纷,自以为持有镇人民政府对该宅基地的处理决定,就可以打赢官司,没想到,却被法院一纸裁定驳回起诉,拿到裁定书时,后悔不学法,不懂法的严重后果,早知就不起诉了。

事情追溯到1985年,家居某市某镇某村民张某与该村村民李某换地建房时,经协商李某同意把与王某相邻的1.5宽地让给王某使用,并在三方见证下打下了水泥桩,以此作为两家地界。后张某建房时在此地上取土,双方发生纠纷,在镇司法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该镇人民政府处理认定王某对此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于是王某以宅基地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墙东1.5米内土地归王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无合法使用权证,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合法确权,乡级人民政府虽作出处理决定,但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此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后,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所以该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