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尚某(20035月出生)在其居住小区内玩火致原告周某轿车烧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228日下午,未成年人尚某在其居住小区内玩耍时,用打火机点燃小区草坪上的枯草,致使枯草燃烧,并引燃停放在附近的原告周某所有的轿车,致轿车烧毁。被告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法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原告周某轿车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未成年人尚某玩火引发火灾造成的,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尚某是未成年人,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即尚某父母尚某某、徐某某承担。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存在瑕疵,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停车时将车头伸入草坪停放,增加车辆受损的危险,由其自行承担10%的损失。法院遂判决:原告周某轿车损失81000元,由被告尚某父母即尚某某、徐某某赔偿80%,即64800元;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10%,即8100元;原告周某自行承担余下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