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无证据 输了官司赔损失
作者:承钧 咏韵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次数:1211
本网宿迁讯:无生育能力的阿良外出打工期间,已通过人工受精育有一女的妻子小媛,竟又“意外”怀孕并生下一女。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讯问,小媛声泪俱下,称第二次生育系阿良授意其“借精生子”所为。而阿良坚决否认这种说法。究竟孰是孰非?
法院审理查明,阿良与小媛恋爱期间,小媛明知阿良无性功能,仍表示“不介意”,双方于2001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双方同意,通过人工受精方式于2004年5月生育一女。之后阿良赴上海打工,然而到了2007年,小媛竟又意外怀孕。阿良明知小媛肚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在小媛的哀求下,仍允许小媛把孩子生了下来,并帮助小媛办理了准生证。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小媛于2007年11月底带第二个孩子回到娘家生活,直至阿良起诉到法院,以小媛违背夫妻互相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小媛离婚,并称小媛私自与他人生育子女,给自己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要求小媛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小媛承认次女系其与他人所生,只是辩称其是在阿良的授意下才和他人发生关系生育的,目的是为了能有一男孩。但小媛对自己的辩解却无证据予以证实,且阿良亦予以否认,法庭遂对小媛的辩解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阿良、小媛目前情形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小媛与阿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事实上给阿良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其精神带来一定伤害,阿良要求小媛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定为2000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小媛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供次女出生时医院的手术拟定书、阿良填写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计生管理机关的调查笔录,旨在证明自己和他人生育子女是经过被上诉人阿良同意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他人生育一女,给被上诉人造成影响,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系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当时其已怀孕5个多月,并不能证明其与他人生育子女是经被上诉人同意的,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