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和谐调解贯穿民事案件审理始终
作者:陈庆 朱洪鹏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次数:565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立足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民事和谐调解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使案件双方当事人互利共赢、胜败皆服。今年上半年,该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84.07% ,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好评。
一是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睢宁法院党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全体干警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学习外地法院调解工作动态,学习典型案例,交流调解经验心得和工作成效,使调解工作深入干警人心,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强化审判调解的价值理念,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调解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调解成为审判的自觉行动。
二是积极探索调解艺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始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调解的案件暂不排期开庭,由院里选定的几名从事20年以上民事审判经验的老庭长及几名年轻法官组成简易庭在限定时间直接进行调解;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实行开庭调解;支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把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立的,可休庭后再进行调解;判后也可以调解,但原则上是案结事了,以防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就是“庭前、庭中、庭后、判后”调解法,庭前调解,就是将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债权债务纠纷、一般人身权纠纷纳入庭前调解范围,要求干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找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庭后调解,对当庭难以调解的,但为了双方的利益,让当事人权衡利弊,承办法官采取个别谈话,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判后调解,主要是针对对法院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的当事人而采取的一种调解方法,这类当事人虽经法官多次讲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但一直心存怀疑,接到判决书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又积极要求调解,法官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三是多边结合,达到案件审理的最佳效果。对已经由乡镇司法所及街道进行过指导的案件,及时联系了解发生纠纷的根源,以便迅速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增大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群体性民间纠纷来法院咨询或来信来访的,由分管院长牵头涉及庭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及时妥善的劝导,向其讲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讼的风险等内容,妥善劝导他们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由法官干警联系调解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跟踪指导,尽力促使纠纷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得以解决;对涉及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过的民事案件审结后,将处理结果口头或书面反馈给调处过的调解委员会,对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则由审判人员整理成书面材料,反馈给辖区的乡镇等调解委员会;对一些群众反应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又难以解决的案件,如赡养案件、赔偿案件等,采取就地办案,组织广大群众旁听,这样即可以起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作用,又可以有力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