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真正体现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把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贯彻到实处,睢宁法院在开设绿色通道,切实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办案程序,从立案环节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该院规定了立案庭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原则上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车辆查封。对其它各类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一般不予办理,情况特殊的应及时报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办理。

该院要求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因情况特殊不能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数额较少,不能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的,必须报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以现金或银行存折担保;申请人以房产、汽车等财产担保的,必须提供登记部门出具的对该项财产未有抵押、查封等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备审查。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及第三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并立即开始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时应有二名以上干警参加。对申请人以财产提供担保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向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的数额应与查封标的相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