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审结一起信任缺失引发的民事纠纷
作者:何寿青 刘传勇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1272
本网扬州讯:上海某外贸出口公司与高邮某厂系多年合作伙伴,上海方常年委托高邮厂方为其加工服装,双方关系一直很好。然而,今年3月,上海方在检验高邮厂方为其加工的服装时,发现了质量暇疵,为此,上海公司要求予以改进,同时,保留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高邮厂方对此很有意见,扣留已为上海公司加工的服装拒绝发货,同时对未加工的原料扣留、拒绝返还。后来,双方经协商,上海方口头同意不要求高邮厂赔偿损失,同时双方约定,高邮厂方分批向上海公司发货,发一批货,上海公司付一批款。双方一开始执行得都很顺利,但到发最后一批货时,高邮厂方担心将货发出后,上海公司会提出其它要求,因而要求上海公司先付款,而上海公司则担心付款后,高邮厂不发货,因此,双方陷入了彼此不信任僵局。上海公司无耐,于2008年7月诉于高邮法院,要求高邮厂方及时发送货物。
高邮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纠纷的起因,立即与双方联系,做沟通协调工作。经过法官多次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上海公司将货款先缴到高邮法院的帐上,然后高邮厂方发货,上海公司在收到货后,再由法院向高邮厂发放货款。最终,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义务,一场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