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债权死后露陷 前妻状告后妻追讨
作者:刘晶晶 杨云霞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536
离婚时,丈夫李磊隐瞒施工债权,并在离异后转给热恋女友钱芹。李磊突然去世后,前妻王芳得悉实情一纸诉状状告钱芹追讨。6月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判决被告钱芹返还原告王芳104763元。
王芳与李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11日,王芳与李磊离婚案在法院调解时,王芳提出李磊在当地奥华装饰城有施工债权。李磊当即予以否认,王芳未能提供证据。协商分割财产时,李磊作出一定让步,王芳对施工债权的事只得不了了之。离婚调解书中自然未涉及奥华装饰城债权。
2009年10月12日,李磊与传闻中的钱芹步入婚姻殿堂。2012年10月,李磊突患重疾去世。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的恩恩怨怨已成往事。王芳的生活逐渐恢复平淡、平静。然而,一次闲谈激起千层浪。
2014年8月,王芳偶遇李磊生前同事,闲谈中获悉:2009年6月3日,即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李磊与奥华装饰城工程款就进行了结算,将工程款209526元转为钱芹购房款。其实李磊与钱芹正在热恋中。王芳前往奥华装饰城核实时,相关人员证实了前述事实。
闻听实情王芳十分气愤,迅速聘请律师决定打官司为自己讨个说法。由于李磊已经去世,王芳诉讼要求实际占有人钱芹返还共同债权中一半份额,即104763元。
钱芹辩称,如果李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应当起诉李磊,现所诉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况且李磊与王芳调解离婚时已在财产上对王芳进行了倾斜性让步。该债权不应视为离婚时一方隐瞒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李磊履行与奥华装饰城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成立于王芳与李磊婚姻存续期间,该债权应视为王芳与李磊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该债权未处理,王芳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故王芳对债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则上王芳应享有一半份额。离婚后,李磊将本应属于王芳的债权份额擅自转移给钱芹购买房屋,侵犯了王芳的权益。钱芹作为实际受益人应依法承担返还义务。王芳状告钱芹主体适格,王芳的主张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后,被告钱芹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第三人占有隐瞒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磊在离婚后短时间内将与王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转移给他人,其行为应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磊死亡后已丧失诉讼权利资格,钱芹实际占有案涉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判令被告钱芹返还原告王芳104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