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实施细则》
作者:明晖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1227
本网苏州讯:为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审判效果,矫治失足少年。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和法庭教育的实际情况,于近日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实施细则》。该细则从法庭教育的性质和目的、时间设置、教育对象、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对如何开展法庭教育进行了规范,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全面调查,夯实教育基础。《细则》明确,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通过委托调查、自行调查、查阅资料、庭前提审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原因、认罪态度、目前认识和心理状态等情况;了解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及其家庭教育方式,并适当交换意见;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人员参加法庭教育,并为其了解案情及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情况提供方便。
二是注重联系实际,拓展教育内容。《细则》把法庭教育时间的设置定位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并明确法庭教育阶段一开始即应当征询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这样既避免了在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过早论述“犯罪行为”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引起的尴尬,同时也由于给予未成年被告人等坦陈意见的机会,从而使法庭教育更具针对性。法庭教育的内容包括:结合案件事实、未成年被告人等对判决结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判决理由和量刑依据作出详细的法律释明;阐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说明其应当受到惩罚的必要性;明确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说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树立生活信心;告知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的一些具体事项。
三是锁定多元视角,优化教育方法。《细则》采用法律教育法、亲情感动法、换位思考法、因人施教法、榜样激励法、心理疏导法等方法,尝试从法律、亲情、伦理道德等不同角度,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个性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其中心理疏导法主要针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家长情感严重对立而不利于矫治者、有严重不良行为习性者、对案件发生有直接影响的人格障碍倾向者等,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客观剖析自我,纠正错误理念,改变不良习性,改善亲情关系。
四是重视协作配合,分呈教育重点。审判人员、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法院特邀人员进行教育发言的先后顺序,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程度、教育者的表达能力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而决定。各类人员进行法庭教育的侧重点是:公诉人分析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法定代理人诉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给家庭成员和亲属带来的创伤。辩护人指出未成年被告人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方面的可咎之处。法院邀请的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公诉人、教育工作者、共青团干部、心理咨询师等,采用特殊身份、特殊情感或专业知识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疏导、矫正。审判人员进行法律释明,剖析犯罪原因,并对其他教育者尚未到位的教育发言作适当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