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对一起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理
作者:沈燕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988
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了一系列新规定,如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