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日前,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除妨碍纠纷案,在开庭前,由扬州邗江法院公道法庭委托的当地基层组织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原告陈某与被告窦某为同组村民,双方分别承包了相邻两块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窦某承包地位于陈某承包地水流上游约十八米处,双方共用集体所有的水渠进行灌溉,一直以来双方未有争执,今年夏季大忙时节,窦某擅自将位于自己承包地旁的渠道填平栽种水稻,以致包括陈某在内的下游农户无法正常灌溉,不仅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给以后农业生产形成妨碍。故陈某于200878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窦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这起看似普通的涉农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实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问题,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其调整范围,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保护,对于物权保护,《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后,承办人员将目光锁定在案件争议事实上,主动与当地的村、组进行联系和沟通,在掌握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过错责任明显,且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较短,尚未形成较深的积怨,在充分征求当地村委会的意见后,依照法庭内部委托调解程序,将该案件委托给当地村委会调解。

最后,当地村委会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导下,经多方共同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督促双方履行了协议。该案件的成功审结,充分体现了委托调解的现实作用,同时,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钝化了社会矛盾,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