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成功委托调解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纠纷案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811
本网扬州讯:日前,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除妨碍纠纷案,在开庭前,由扬州邗江法院公道法庭委托的当地基层组织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原告陈某与被告窦某为同组村民,双方分别承包了相邻两块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窦某承包地位于陈某承包地水流上游约
这起看似普通的涉农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实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问题,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其调整范围,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保护,对于物权保护,《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后,承办人员将目光锁定在案件争议事实上,主动与当地的村、组进行联系和沟通,在掌握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过错责任明显,且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较短,尚未形成较深的积怨,在充分征求当地村委会的意见后,依照法庭内部委托调解程序,将该案件委托给当地村委会调解。
最后,当地村委会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导下,经多方共同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督促双方履行了协议。该案件的成功审结,充分体现了委托调解的现实作用,同时,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钝化了社会矛盾,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