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随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金融机构信贷部门也加强了贷款发放的管理。于是少数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做生意缺少资金,又借贷无望的情况,放出高于银行十几倍利息的贷款,导致投身商海中的少部分人因无力偿还高利贷,铤而走险,利用诈骗得来的钱财还贷,最终换来徒刑。

日前,金湖法院就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志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还犯罪所得194299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陈志明因做生意需要,借了高利贷,但因其生病住院,耽误了买卖,但每年的几十万元的利息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于是在20074月至9月间,他采取高价进货低价销售变现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镇江、淮安等某有限公司的货物及帅某人民币等总价值267574元。因被告人主动投案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