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对谢某诉王某、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依法判决王某赔偿谢某损失76168.8元,李某赔偿谢某损失103904.4元。

2007年底,王某无证酒后驾驶未经审验的二轮摩托车在西墅东哨路超越同方向李某驾驶的未经审验的自卸货车时,二轮摩托车前轮撞到建筑垃圾上,致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谢某等两人摔下,谢某被摔到自卸货车左中轮下,碾压受伤。经法医鉴定,谢某左小腿中段截肢,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因王某车辆超载、未经审验、无驾证、酒后驾车等过错,致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李某驾驶的车辆未经审验、超载等过错,致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对李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摩托车乘坐人谢某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王某、李某按责任比例各承担70%30%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谢某明知王某酒后驾车而搭乘,亦有过错,应减轻王某15%责任。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超载、无证驾车、驾驶未经审验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不可避免发生车祸,“马路杀手”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带给被害人的却是一辈子的伤害。只要我们多用一点心、多留一点意,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