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85,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在当地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公交车上聚众斗殴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犯聚众斗殴罪的姚进财(另犯故意伤害罪)、俞丹以及两位未成年罪犯有期徒刑14年、9年、4年、2年。

今年37日上午,被告人俞丹从常州市武进区寨桥站台搭乘308路公交车时在售票员的位置上落座,售票员要求其让座,但俞丹未予理会。数站后,有一抱小孩的乘客上车,售票员要求俞丹给该乘客让座,俞丹仍不理会,并对售票员口出秽言,与售票员及该车的司机笪峰发生口角。嗣后俞丹即与张克召(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欲报复该车司机。期间俞丹与姚进财、张克召小亮(另案处理)通话并发短信给姚进财。在张克召的召集下,被告人姚进财等4人根据俞丹指示的地点,由小亮携带两把砍刀、一未成年罪犯携带一把砍刀,四人一起乘车赶到常州市九州服装城的站台上等候。当笪峰驾驶的308路公交车在该站停靠时,四人即上了该车,与被告人俞丹进行了短暂的交谈。当车辆停靠在常州市保险大厦站台时,被告人俞丹就冲到驾驶员座位拔掉车钥匙,然后对笪峰进行殴打,并用公交车上的一把螺丝刀捅笪峰,被告人姚进财及一未成年罪犯用携带的砍刀砍向笪峰的手臂、肩背等部位,将笪峰砍伤。

法官:在各地政府为方便市民出行,大力推行公交优先、市民优先的举措下,作为乘客应当做到文明乘坐公交车,在乘客之间或司乘人员之间发生言语冲突时,应采取文明、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的纷争。但本案中,被告人俞丹因不肯让座与司机发生口角后,为达到泄私愤的目的,而纠集数人公然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的秩序,应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