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交易”将三未成年人送进班房
作者:纪以超 发布时间:2008-08-05 浏览次数:1439
本网无锡讯:被告人罗某、于某、丁某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罗某今年16岁,被告人于某、丁某17岁,像被告人这样的年纪,本应是在校接受教育、增加才干的大好时机,但三被告人却因种种原因均过早的离开了学校,从而随父母外出打工。在外期间,三被告人由于年少无知、好逸恶劳,缺乏家庭对其的有效教育,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彼此之间竟达成“荒唐交易”,最终将自己送进班房,致使大好年华在狱中度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于某、丁某与朱某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罗某、于某等人抢一部手机给被告人丁某,被告人丁某则偷一辆摩托车给被告人罗某、于某、朱某使用。后于
另查明:2008年3月间,被告人丁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盗窃作案3次,物品价值人民币4445元。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盗窃作案2次,物品价值人民币3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于某。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丁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于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丁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于某、丁某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丁某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