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8月1日,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欠款8万元。
2007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书,在协议中有约定:“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男方在二00七年十月一日前给付女方人民币捌万元整”,“补:男方当日给付贰万元给女方,女方住盘湾街二间楼房、门市不得去”等字样。原告以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款8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款项显然不妥,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编:210024 信访/查询电话:12368 投稿信箱:jsfyxwb@163.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11424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