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渐规范,村民委员会因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引发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致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成了困扰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下面就涉及村民委员会这一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作粗浅探讨。

 

一、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村干部换届后“新官不理旧帐”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地方村干部换届后人员调整较大,相当部分的新班子缺乏法律基本知识,固执认为旧账与己无关,只对自己本届村委的账务负责,有钱也不愿支付老班子遗留下来的债务,对待法院执行往往能拖则拖,尽量将矛盾移交到下届村委会。

 

()村集体经济困难,无力偿付债务,客观上难以执行,村委会履行能力差。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及“三提五统”、“农业特产税”等收入来源的取消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全部承包到户,村委会无财产和收入来源,有些地方村集体既无企业也无副业,无任何收入来源,连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更无从谈起对外偿付债务。

 

()因账目交接不清新任班子不予认可,导致债务无法履行。如有的上届村委因招待等拖欠费用后,只用村委公章为债权人出具相关欠条,而没有及时入账,造成与新任村委接收的账目有出入,导致新任村委对这部分欠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怀疑,而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糊里糊涂支付这笔费用。

 

()个别村的村支书与村委主任因争权夺利而互相拆台,不支持对方分管的工作。由于村委会干部往往法制观念淡薄,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有的甚至煽动群众暴力阻拦法院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法院依法传唤村委主任和采取强制措施时,作为村中掌握绝对权利的村支书,不但不积极帮助履行义务,甚至还幸灾乐祸,以种种方式故意阻挠村委会履行偿付义务。

 

()个别地方党委政府说情干预,也给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增添了难度,并对村委会财产调查取证增添难度。有些地方出现当法院决定对村委会财产或者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一些基层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往往以种种理由,出面进行干预,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另外,村委会的财产收益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何时有,有多少,很难掌握,一些村委会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大多将集体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虽然一些乡、镇代管村委会帐务,但一般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在调查中往往只查到很多债务,查不到财产。加上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仅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处理问题,当法院对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时,往往会以影响村里工作开展等为由出面施压干预。

 

()法院执行人员自身认识不清,经验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对村委会的职能特点认识不清,不能充分了解其身份特征,要么过分顾虑其权能作用,害怕行政干预,有消极畏难情绪;要么将其视为单纯的民事主体,执行观念“理想化”,方法简单,致使执行中产生新的矛盾,执行效果不好。二是不能正确处理法院与村委会的关系,一种观念认为法院工作离不开村委会的支持,执行中一味迁就,最终损害了法院和村委会的形象;另一种观念是职权主义思想严重,忽视社情、民情,情绪急躁,莽撞执行,使法院同村委会关系对立、僵化,增加自身工作阻力。

 

二、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难产生的后果

 

笔者认为,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行,产生的负面消极影响有以下方面:

 

首先,它损害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法则。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努力打造诚信社会,如果连政府、部门都不能带头遵守诚信,又如何去要老百姓做到诚实守信呢?在我们国家,村委会虽然是一种村民自治组织形式,但事实上它的产生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群众眼中,还是将其视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因此,如果村委会不能诚信做事,对村民来说,它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其次,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村委会拒不履行判决内容,而长期得不到实现时,往往会使其仇视村委会及村两委干部,导致干群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影响到社会稳定。

 

再次,不利于村级班子开展工作。由于官司缠身,使得村委会不得不拿出相当多的精力来研究应对措施,这必然会导致村委会难以凝神聚力抓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热情,影响到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目标的落实。

 

三、解决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难的建议

 

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对于村委会这一特殊的被执行主体,更应该讲究执行方法和执行艺术,做到原则性、合理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多管齐下,力争最佳执行效果。为切实解决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难问题,笔者建议:

 

()严格执行程序,确保程序公正。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十分敏感,所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一方面,要做到依法立案,按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业已查明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在进行上述工作时,要做到理直气壮、态度鲜明、环节公开,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对于拟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慎重考虑、严格审批、杜绝随意性。做好以上两点,能够使人民法院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使申请人及村委会领导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力,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然现在社会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要加强对有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工作。要告知他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性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明厉害关系,要耐心、细致、多角度做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如对于同意履行义务但碍于群众意见而不便自觉履行的,要帮助他们教育说服群众,从而消除对抗。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尽管当前村集体经济普遍存在一定困难,但并非所有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都难以执结。据了解,一部分村委对个案还是有履行能力的,主要是出于上述种种原因而拒不履行。因此,作为法院,应当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村集体,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中很重要一点是要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对村委会确无履行能力或者取证困难的案件,要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对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要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在做好申请执行人法律教育工作的前期下采取中止执行、执行和解或者发放债权凭证等方法结案,切勿久拖不执或者不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即中止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导致上访或者矛盾激化。

 

()加强宣传沟通,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当必要的执行程序进行后,应将宣传沟通工作作为重点。

 

1、要充分向村委会负责同志及时沟通情况,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之正确理解和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增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意识。

 

2、要努力赢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依法独立执行并不是孤军奋战,要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一些案件执结不了,往往是法院在没有做好沟通和协调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恶化,他们便依种种理由,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现在一些村委会负责人往往听命与党委政府,且村委会主任多为人大代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案情,向政府征求意见,征得他们的理解,使其帮助法院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必要时应征得人大的同意,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村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达到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根据村委会职能特点,正确把握执行财产的范围,进行审计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只能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能自由支配的财产,对其余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这些财产包括抢险救灾、扶贫等专项资金;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是要确保村委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规范地掌握其财产的来龙去脉,对审计的结果进行正确的评估,做到规范、合理。

 

()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财产状况及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及时清结与分期履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提高执行艺术,采取灵活方法变通执行。可以采取以未来的土地使用权折抵,工程承包优先权折抵,执行村委会到期债权等方法执结案件。虽然现在村委会的荒地、空闲土地一般都已经承包出去,但承包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可以用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承包权折抵债权。现在全国都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府拨款为农村建设办公室,通自来水,修柏油路,为农村提供了大量劳动机会,可以将该劳动利益折抵债权。总之,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找出切入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出确保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执行方案,是可以执结这类案件的。当然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的:

 

1、对于标的额较小,但又关系权利人生产生活的案件,尽量采取及时清结的办法,一次执行完毕。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费困难属实,但客观上并非完全无履行能力,只要主观上积极努力,还是可以挤出部分资金清偿债务的。

 

2、对于标的额较大,村委会一时无力履行的案件,应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尽量采用和解执行的方式结案,其中包括分期履行、债权转移、并案执行等方法。只要工作方法得当,执行双方一般都比较容易接受和解方案,效果较好。

 

3、对于无法和解,村委会拒不自动履行的案件,应把握时机,坚决予以强制执行。

 

4、对于一些新颖的案件,更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顾全大局,文明执法。鉴于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所采取的执行方式亦应有所不同,必须注重合理性与灵活性。首先,要讲究司法礼仪,执行人员要切忌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生硬态度,做到有理有节、耐心诚恳、举止文明,以免使案件出现僵局。其次,要避免给村委会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能和解执行的,尽量不强制执行;对财产可以就地扣押的,一般不异地扣押;对搜查、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一定要慎重采取。再次,要为村委会排忧解难,防止顾此失彼,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加强村级班子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力量,提高对外债务的偿付能力。对此具体为:

 

1、加强村级班子组织建设。要选举或推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心胸宽广、具有较强事业心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任村支书和村委主任,以使他们在共事时能够搞好团结,同心协力,带领村两委开展工作。

 

2、健全村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外部管理。要大力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够做到依法办事,诚信交往;在内部,要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对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确保各项管理规范有序,减少因工作失误带来的诉讼风险。

 

3、努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力量。村集体宽裕了,也就有能力搞一些公共福利事业,给村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同时,也能够提高对外债务的偿付能力,减少被诉案件的发生,这也为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难问题从根本上提供了解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