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力争上游乃人之天性,凡是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竞争,而竞争则源于比较,人们常常将自己身边常常打交道的人作为假象的比较对象。对于同处于法律职业的法官与律师,律师可谓法官比较的天然参照物。如今,案多人少已成为基层法院的基本矛盾,身肩案件重负的法官猛然回头:自己一年办理百余案件的薪水怎还不如律师某个案件的代理费呢?

 

但即使如此,在一个尊重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大背景下,为什么还是鲜见大量法官辞职加入到律师队伍呢?古人讲,“于安思危,于达思穷,于得思丧”,难道法官职业就没有优势么?答案是否定的,起码有三。一曰稳定。公务员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旱涝保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进入机制很狭窄,而退出机制更加狭窄,一个刚出校门的大学生一进入就会衣食无忧。而律师行业则是进入机制很宽,自食其力,按劳取酬,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下求生存。二曰权力。法官,法官,何以谓之官?当然无权不成官。权力是把双刃剑,法官独立办案,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掌握着案件方向和结果,有时直接影响着代理人的收益。三曰名誉。职业和工作不仅是为了物质生活,更重要的精神享有,必须有自己的职业认同和职业尊崇。时下的公务员热正反应的是这份工作的体面,而且作为“一手托两家”的法官更容易受到社会的尊重。

 

必须看到,律师行业是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优胜劣汰的作用规律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从而产生了类似“寡头”的名律师、大律师,把持着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等案件,兼职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位,而其他的律师则依赖一些的小案件生活,依靠离婚、赡养等类的纠纷勉强维持,有的甚至被淘汰。可以说,律师是一个巨鲸与鱼虾共存的行业。而我们拿法官职业与律师相比,比的仅是为数不多的名律师和大律师,而比较的内容很单一,那就是收入。 “上下交征利则国危矣”,如果一个执掌着审判权力的法官唯利是图,则无论对自己还是对法院都是十分危险的信号。

 

那我们究竟该比什么呢?比业务,比快乐,比评价。社会分工是历史的产物,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法官与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的分工,在同台竞技时,应从各自的角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矛盾化解能力。在矛盾化解的过程之中,体味能力提高、同事合作、纠纷解决带来的快乐。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付出,去赢得当事人和群众的尊重,这才是比较的真谛所在。

 

孟子曾言,“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对于法官而言,可以比,可以无比,乱比伤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