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判处首起人大代表醉驾案
作者:陈杰 张朕齐 发布时间:2011-10-26 浏览次数:332
近日,响水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镇人大代表李某依法判决。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响水县首例人大代表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查,今年8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苏JTFXXX号轿车沿响水县陈家港镇境内海堤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响水县某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追尾与同方向行驶的陈家港镇村民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轻伤。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观察疏忽,判断操作失误,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7.72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