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获得直接抚养权 失踪不尽责判决变更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10-26 浏览次数:319
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父亲生活,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贴补儿子抚育费6000元,但离婚后母亲将儿子丢给了男方,亦未对小孩尽抚养之责,男方遂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丁某与张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9年9月10日婚生女孩,2005年8月10日婚生男孩,2010年3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随丁某生活,张某不贴补女儿抚育费,婚生男孩随张某,丁某贴补男孩抚育费6000元。双方离婚后,婚生两小孩均在丁某家中抚养,张某目前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丁某遂诉讼来院要求变更婚生男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生活、教育身心健康为原则。本案的原、被告二人在离婚时已明确了子女的抚养问题,但被告未能履行该协议约定抚养义务,却一直将协议随自己生活的小孩留在原告家中抚养,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男孩应变更抚养至随原告生活,对原告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在2011年2月1日起每月各贴补小孩抚育费400元至男孩独立生活为止。此款限被告张海艳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