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日,睢宁法院妥善执行了一起省高院督办、中院院长高度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徐仁、陈辉高兴地领取被执行人陈洪交付的赔偿款10万元,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得以圆满执结。这是今年开展“高效、和谐”主题执行活动,推行快速联动机制以来,又一成功案例。

 

20091月,被告金星无驾驶证驾驶从陈洪处租赁的苏CU5607号轿车,与无驾证的付波驾驶的苏CUY34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付波受伤,摩托车乘车人徐丽丽当场死亡及徐艳艳受伤的交通事故。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金星、付波负事故同等责任,徐丽丽及徐艳艳无责任。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仁、陈辉因徐丽丽死亡抚慰金11万元。被告金星、陈洪连带赔偿原告徐仁、陈辉因徐丽丽死亡损失163643.5元。被告付波赔偿原告徐仁、陈辉因徐丽丽死亡损失163643.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遂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受理后,该院果断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拦截”该机动车的赔保款,并成功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洪在上述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车辆赔保款。在此期间徐仁已经从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领取赔偿款110000元该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洪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U5607、苏CAB388轿车二辆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流拍价格抵偿其赔偿款,二辆轿车分别作价20406元、6501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仁、陈辉抵偿赔偿款85425元。

 

两年的时间里,执行法官多次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并发布悬赏公告,但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仁、陈辉分别多次向睢宁法院、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他们赔偿款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该案引起了省高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市中院院长李后龙同志亲自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看望并给予1000元钱慰问,李院长当场要求睢宁法院尽快妥善执结此案。该院随即采取找人找物双管齐下的方法,一边寻找被执行人陈洪、金星,一边继续寻找财产线索。20111020日执行法官偶然得知被执行人陈洪现藏身于睢宁一小餐馆,经迅速核实后,于当天制定了执行预案,逐一分析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并提交局集体会诊、共同攻关,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执行方案。晚上19点,参与此次行动的执行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准时到达执行现场,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经苦心沟通劝说,双方均作让步,并达成协议,遂出现本文开头一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