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告人荣某某,经进一步审查,结果诈骗未构成,却引出了一起团伙串通投标案。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1、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被告人房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3、被告人吉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4、附卷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荣某某、房某某、吉某某借用江苏淮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在盐城经济开发区物流办公楼、蔡尖花园物管用房幼儿园等项目工程招标过程中,采用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统一投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其中,被告人荣某某参与串通投标作案两起,工程总价为人民币7430.259573万元;被告人房某某参与串通投标作案5起,工程总价为人民币7986.991856万元;被告人吉某某参与串通投标作案1起,工程总价为人民币6287.3772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办公楼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后以江苏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工程价为人民币391.850437万元。

  2.2009年8月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蔡尖花园物管用房幼儿园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泰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非法串通投标,后以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工程价为人民币300.971922万元。

  3.2010年10月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5#-8#标准厂房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荣某某借用江苏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被告人吉某某借用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后在被告人荣某某、吉某某相互串通,按照事先排序好的标底价进行串通投标,后以江苏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5#、6#标准厂房工程,工程价为人民币2896.433378万元;以江苏淮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7#、8#标准厂房工程,工程价为人民币3390.943868万元。

  4.2010年10月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舍花园周转小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便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被告人荣某某借用江苏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后房某某、荣某某经商量后,由被告人房某某对标底价排序进行串通投标,后以江苏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一标段,工程价为人民币564.881418万元;以江苏元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二标段,工程价为人民币578.000909万元。

  5.2010年11月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舍花园一期三、四标段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悦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后以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三标段,工程价为人民币3045.835207万元。

  6.2010年11月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舍花园一期七标段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苏新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悦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后以江苏省悦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工程价为人民币3105.451963万元。

  被告人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上述串通投标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吉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串通投标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荣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某某、房某某、吉某某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荣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