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生四十而不惑。今年刚满四十岁的银行信贷员江某,按理说,正是人生风华正茂干事业的黄金时期,在家庭、亲友的圈子里均很羡慕他,为他有这份好工作而自豪。而他并不珍惜,竟然利用其职务之便,干起了挪用银行巨额资金的事。“饭碗”丢了,悔恨之余,连亲友都为他惋惜。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江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并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江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未退赃款人民币244.80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

 

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间,被告人江某先后在担任某股份制银行盐城的两个支行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开设账户,伪造质押存单、借款合同、篡改贷款人入账账号等手段,先后16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计人民币545.80万元,被其用于炒期货、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至今未归还计人民币244.80万元。

 

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