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作者:徐辉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次数:793
[摘要] 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作为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把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贯穿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
[关键词] 司法为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执法为民”的含义
“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两个部分组成。狭义的执法就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是指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司法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的三大诉讼法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里面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职能活动,如劳动改造的执行、监狱内的犯罪侦查等。我们所讲的“司法为民”是指狭义的执法,仅指司法活动。
“为民”当中的“民"指的是什么?对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他指的是人民,不包括敌人;有人认为,他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有人认为,他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人认为,他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等。我认为,上述的观点各有道理,但都不够全面。这个“民”字,应当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人民”,二是“公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执法为民”为的就是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的拥有者,它不仅是指公民个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有国家和国家机关。我们所说的“执法为民”既是指政治概念“人民”,也是指法律概念“公民”。应当做广义的理解。
为民是执法的根本目的,是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和本质。
2.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正确地运用法律,实施社会主义法治。
3.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切实增强执法者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4.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依靠人民群众,动员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和尊严。
5.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端正执法者的执法作风和态度。
二、执法为民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位要求。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宗旨,把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贯穿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对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方针,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历程中逐步确立、巩固的,是历史的必然。60多年的实践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才有逐步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才有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实现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
(二)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就是要求我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党的领导下,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国家动荡、内乱的惨痛教训,把司法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南。当前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四)进一步坚持服务大局、落实司法为民,认真践行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一是在能动司法上有新作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保护下的良好环境。二是在破解执行和涉诉信访两大难题上有新作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三是在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方面有新作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阳光司法”的温暖。四是在强化审判管理方面有新作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管理创新带来的成效。五是在队伍建设上有新作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的良好素质。
三、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裁判主体职业化与民众化的关系
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是随便谁就可以从事的,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掌握了法律知识和裁判技巧的职业人来承担,因此,我们应大力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炼、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同时,法院裁判要面对的群体大多数是来自不通晓法律的普通百姓,要解决的是发生在普通百姓之间而不是法官或法律专家之间的纠纷,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贴近普通人的理念,为普通人所认可和接受。要求裁判者必须来自民众、熟悉民情,能从老百姓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法律纠纷。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好适应和符合这样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过程中,要在加强法官职业化教育的同时,加大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更多的案件审判中来,使我们的裁判既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取得好的效果。
(二)处理好裁判方式判决化与调撤化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在关键发展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各类利益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新的矛盾和纠纷也将会不断增加,大量的矛盾和纠纷最终将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将处在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上,工作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这些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司法手段未能解决的,起诉到法院后,如处理不恰当,不但解决不了纠纷,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选择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是顺应民意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事实证明,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即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能使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得到合理解决。特别是通过法院的法治宣传教育,配合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村组或社区,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50%以上的案件都能通过调解或撤诉的方式解决,彻底化解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安定团结。所以,法院在裁判方式的选择上,要坚持判决与调解(撤诉)并重,做到案结事了。
(三)处理好裁判思维单一化与多元化的关系
法官必须具备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思维判断事物,解决矛盾和纠纷。但我们还须认识到,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有些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它有时还会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解决纠纷规则的选择上,不能单纯的靠法律规则,还必须适用政策。从法院的功能看,不再是单一解决矛盾和纠纷,还必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它要求法院和法官克服单纯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问题的做法,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和民众思维等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问题,探寻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坚决克服就案办案,不顾办案效果的做法。
(四)处理好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就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体现审判的法律价值。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是讲法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体现社会价值。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克服就案办案,只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做法。法官要实现自己从案件裁判者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和社会管理者的转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力争跳出案件,不把案件看成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通过案件看到案外或与之有联系的东西,使案件审理的结果体现法律性的同时,更能够符合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习惯的要求,并选择恰当的案件审理、宣判和执行时机,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纠纷,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五)处理好裁判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关系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最终要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法律文书的语言直接关系到裁判的民众与社会接受程度,影响着办案的质量。一方面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文书的特点,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运用语言法语,体现裁判文书的法律性、逻辑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当事人和广大老百姓,裁判的理由在于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平息矛盾和纠纷,在于能使社会民众理解、支持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在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崇尚法治的观念。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把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息诉;在保持裁判文书法律性,体现法言法语特色的基础上,注意用语的通俗化,力争把抽象的法理、悔涩的法律语言变得浅显易懂,利于公众理解和接受,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
四、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理念的养成
(一)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法治观念,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执法思想是执法行为的先导。执法思想的核心问题在于执法的目的,也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和执法者为谁用权、为谁谋利的问题。因此,作为执法者,必须要有明确的执法目的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决不能为执法而执法。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革除个别人员“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坚决革除一些干警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侵犯群众利益的恶习,坚决克服为地方利益执法、为单位利益执法、为小团体利益执法、为个人私利执法、为经济利益执法的错误思想和错误做法。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指导执法工作的方向、衡量执法工作的标准、改进执法工作的动力,整体促进执法理念的深层次转变。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规范执法行为,就是要把执法工作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院作为执法机关,要确保严格执法,不仅需要从实体上规范执法行为,更需要从程序上规范执法行为,因此,一方面要对程序意识淡薄这一当前执法工作上最致命的弱点,坚持在执法办案中大力倡导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并切实针对执法工作中一些重要环节和程序,精心制定科学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并辅以网络和科技手段,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从源头扼制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严密的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质量的保证,但程序的严密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当前,部分执法程序过于繁琐,间接导致影响执法效率,要本着制定执法程序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佳契合点的原则标准,抓紧作好简化、优化的工作,为逐步实现执法为民提供法制上的强有力保障。
(三)加强教育培训,从严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素质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法院队伍要将法律素质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指标,大力强化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使绝大多数干警能够把外在的压力变成内在的动力,把外部的强制要求转化成为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自觉行动,不断促进队伍整体执法素质的稳步提升。
(四)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建立责权分明的执法制度
落实法院队伍的执法责任,就是要解决执法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就是要明确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责任后果。责任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从严格责任追究的角度出发,责任都必须是明确、具体、可区分和可操作的,既不能用集体责任来掩盖个人责任,也不能用个人责任来替代集体责任。当前,执法责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个人责任虚无化、集体责任模糊化、领导责任扩大化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把执法者个人的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者的责任明晰化。就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关系来看,执法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执法义务,因此,法官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放弃权力就是失职渎职;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执法责任,逃避责任就是违法行为。在教育干警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执法工作的同时,更要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做到“问责有人,查纠到位;不放不纵,不漏不枉”,保证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保障,努力创建良好执法环境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保障是不分割的两个方面。执法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必然会对群众利益和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执法保障是执法的物质基础,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就难以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仅靠“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他律”,即来自外部的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要进一步整合纪检、监察、法制、审计、信访等内部监督力量,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各级人大、检察、监察机关的权力制约,普通公众的权利制约,新闻媒体的舆论制约,在监督机制上实现自身建设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