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7日,苏州平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用盐酸泼洒前女友面部,致被害人面部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36岁的被告人李某某与20岁的被害人朱某于2007年在淮安相识,李某某在当地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业余经营了一家文印店,朱某在李某某的打印店打工期间,李某某对朱某产生感情,希望能够与她共同生活。 2008年,已移情别恋的李某某与妻子离婚,将全部财产和2个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前妻,净身出户,一心追随朱某。2008年底,朱某随家人到苏州工作,李某某也辞去在淮安的固定工作,跟随朱某到了苏州,但李某某在苏州一直没能找到正当工作。在此期间,朱某的家人因为二人年龄差距较大而强烈反对。20105月,与李某某相处一段时间后,朱某还是坚决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李某某感到自己突然变得一无所有,情绪越来越糟糕,对朱某也是因爱生恨。被仇恨冲昏头脑的他,暗自决定伺机报复。原本从事化工原料研究的李某某,在老家淮安购买配料后,配制了较低浓度的盐酸,并用盐酸将一个香水瓶瓶身的标识腐蚀后邮寄给朱某以示威胁。朱某收到瓶子后很震惊,但以为李某某就是吓唬吓唬自己,就没放在心上。20111月的一天,李某某把事先配置好的低浓度盐酸装进一只“营养快线”的饮料瓶中,并带在身上到苏州找到朱某要求和好,遭到朱某的拒绝,朱某仍然不死心,希望朱某能够回心转意回到自己身边。几天后,李某某再次在朱某回家的路上截住朱某,对朱某不依不饶,执意要朱某跟他和好,不耐烦的朱某被李某某纠缠再三,再一次狠狠地拒绝了李某某,在两人争执不下的时候,愤怒的李某某顺势拿出随身携带的盐酸瓶泼向朱某的脸,泼完后立即逃跑。后来朱某经治疗后面部出现色素沉着,右上唇、鼻留下疤痕。

 

次日凌晨,准备坐火车逃离苏州的李某某在朋友的劝说下,打算与朱某的家人协商解决,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

 

李某某归案后,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对被害人表示真诚地悔恨和愧疚。被告人的前妻、父亲均表示被告人李某某在感情受到极大挫败后,未能妥善处理自己的情绪,才致犯下错误,并愿意尽力帮助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的损失。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与朱某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赔偿款当场支付,李某某当面真诚向朱某表示道歉,请求谅解。最后,朱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够酌情考虑。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感情纠纷引发犯意,但被害人并无明显不当行为,而被告人在自制犯罪工具后,携带腐蚀性液体找被害人,是有预谋的犯罪,且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虽然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赔偿,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