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湖法院高作法庭温情化解一起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溺死儿童赔偿案。

 

今年724日,年仅7岁的男孩姚晓龙在房产建筑商沈大发工地旁的小河里玩耍,不慎跌入河中,溺水死亡。该河原来是自然河,后沈大发进行房屋建筑时,将这条小河的南河边向河心处北移后建了驳岸。姚晓龙是家中最小的孩子,健康、活泼、可爱,而他的两个哥哥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身体上的缺陷,为此按照农村里迷信的说法,他的父母还特地给他修建了一座土地庙。姚晓龙的父母在当地也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家庭条件也一般,这件事情的发生给他们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痛苦。

 

姚晓龙的父母经常找沈大发,要求赔偿。但沈大发沈某认为小孩溺水死亡完全是家长看管不严以及小孩自身不小心造成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姚晓龙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沈大发作为被告起诉到建湖法院高作法庭。

 

鉴于本案在当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原、被告矛盾较深。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从三个方面做被告沈大发的思想工作,争取能够以调解结案。

 

一是于情,姚晓龙的溺死给原告的心灵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原告家庭条件一般,且还有两个生理有缺陷的孩子要抚养,经济确实困难。沈大发以前和两原告都是一个村,抬头不见低头见。从这个角度讲,被告沈大发应给予补偿和帮助。

 

二是于理,姚晓龙的溺死基本整个乡镇都知道了,当地政府领导对此也极为关注。对于这个案子,整个外界舆论普遍认为虽然小孩的溺死,与其自身的顽皮以及其父母监护失职有重大关系,但被告沈大发作为有经济能力的房产建筑商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是于法,虽然小孩的溺死和被告建筑房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没在驳岸边建护栏、警示牌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从法律规则原则上来讲,虽然不能以侵权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但是能以公平责任要求被告赔偿。

 

最终,在法庭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及权威说服下,被告沈大发同意给予两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并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