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法院摒弃强制拆除的强硬措施,人性化执结了一起涉土地执行案,不仅让申请执行人重获土地,还积极为已在土地上建房屋的被执行人争取到了6万元的经济补偿,用真心诚意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20064月,铜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丁某于2007430日前从现占有原告韩某的土地上搬走,并于同日将土地返还原告,第三人李某于20069月之前给付被告丁某3万元。20076月,经原告韩某多次催促被告丁某仍未返还土地,韩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丁某应搬走的是一栋房屋,且丁某一家仍居住在应搬走的房屋中,且没有其他房屋安居,其两个子女也在现居住地中小学读书。针对这种情况,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行拆除房屋,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丁某一家的生活及两个孩子的学习现状。但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中,申请人韩某表示被执行人丁某若想不返还土地,必须给付其15万元,这与被执行人丁某不到3万元的心理价位相差甚远,和解最终泡汤,案件被终结执行。

 

2011年,铜山法院成立老案清理小组,对这起拖欠了四五年的案件重新梳理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铜山法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明察暗访,得知被执行人丁某一家现在生活很好,子女也已相继从当地中学毕业,搬出土地对其生活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被执行人丁某仍摆出一副宁死不搬的架势,并对执行人员提出的和解建议讨价还价,提出不合理的要求。20119月,铜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尽管被执行人进了看守所,执行法官仍然没有放弃双方和解的念头。考虑到被执行人以后重新建房的经济压力,法官一遍遍向申请人韩某说明丁某一家搬离后的处境,同时积极联系调解书中的第三人李某,替其“讨回”调解书中李某应给付丁某的3万元。经过执行法官一个多月的多方协调,韩某同意用3万元的补偿金买下丁某的房屋,第三人李某也同意很快归还3万元。在看守所,当执行人员将这个消息告诉丁某的时候,态度强硬的丁某惊讶之余立刻表示愿意和申请人达成和解。20111024日,被执行人丁某一家拿到了6万元钱,申请人韩某重获土地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案件最终以双赢的方式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