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明知儿子非亲生 离婚后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作者:成正宜 夏辉 发布时间:2012-09-07 浏览次数:416
9月4日,盐都法院判决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前夫因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小孩与其无亲子关系,离婚后向前妻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情理之中应当予以支持的,但这起案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
原告肖华(化名)与被告张燕(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的爱情结晶—女儿出生了。好事成双,2007年张燕又生了一个大胖小子,但因为超出计划生育政策,两人于2007年、2008年两次被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育费共计35000元。
2010年,肖华觉得儿子长的和自己不像,遂产生了“心魔”—婚后自己一直在外打工,和妻子张燕接触并不多,怎么会这么容易就生了儿子呢?于是,肖华找张燕问个清楚,张燕也觉得瞒不下去了,遂告知儿子并非其亲生。家庭关系有了这层隔阂,只得好聚好散,张燕和肖华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在明确儿子不是肖华亲生子女的基础上,对女儿的抚养抚育问题、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肖华感觉非常懊恼,自己替别人养了五年的儿子,吃了大亏,遂一纸诉状要求张燕返还社会抚养费17500元以及抚育费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相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儿子是否原告亲生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就抚育费的问题,双方协议离婚时,原告明知儿子非亲生,并进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现要求返还抚育费,其实质应为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但无新的事实与理由,遂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