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妥善审理涉及“跑路”企业案件
作者:何素军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次数:273
近期,洪泽法院针对买卖、借贷等纠纷案件中,企业老板“跑路”增多现象,认真研究案件特点,切实采取“四项”措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诉讼风险,有力消除信访隐患。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立案之前或进入诉讼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对尚有机器设备或银行存款的“跑路”企业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为法院将来的裁判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减少“空判”,保证最终司法效果。
加强法律文书送达工作。针对“跑路”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员工离散之情形,在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一方面依然要求当事人寻找、提供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下落线索;另一方面对“跑路”老板涉及刑事犯罪的,与公安机关协商依法采用技侦手段定位其行踪,争取直接送达,提高审判效率。
谨慎审理被告缺席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加强审判责任心、使命感,对因老板“跑路”导致被告企业缺席案件,要加大对证据真实性等“三性”的审查力度,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必须核对原件,特别是要对证据上签名、印章等细节仔细审查,避免错误裁判,确保审判质量。
司法建议规范金融信贷。研究分析涉及“跑路”企业金融借贷案件中反映的金融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健全金融信贷制度,加强金融信贷监管,防范金融信贷诈骗,降低金融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