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在路旁摔倒受伤,被两个“90后”少年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长达51天,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老人坚称是两个少年撞了自己才受伤的,要求索赔医疗费等损失合计约20万元。可两个少年却说自己是见到老人摔倒、“好心”送老人就医。他们到底是“好心人”还是“肇事者”?日前,各执一词的双方闹上法庭,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拨开迷雾,审结了这起引发社会关注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七旬老人跌地受伤

 

彭某和周某某都是“90后”,都在同一所中学就读。彭某有一辆电动车,有时候会驾车去接好朋友周某某一起上学,有时候彭某还会让周某某驾驶电动车。20106126时许,两个少年像往常一样相约一起上学,彭某坐在电动车后座,由周某某驾车。

 

645分许,两人在行至石门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会龙桥南堍谈巷路口时,正巧遇上准备到马路对面的商店购物的七旬老人王老太,当时她正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看见两个骑车少年时已经躲闪不及,王老太跌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给其父亲打电话,其爷爷正好路过事故现场,即送王老太去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卫生院就医。当时大家都只顾着送人进医院救治,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

 

损失严重: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最初大家都以为这是个小事故,但随后的巨额治疗费开始让大家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事故发生后,王老太先后在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卫生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51天,最终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王老太共花去医药费计60117.55元。此外,王老太还购买轮椅花费950元、购买不锈钢折叠座便椅花费458元、购买气垫、尿管等花费38元。经司法鉴定,王老太右全髋关节置换评定为八级伤残,其误工期(治疗休息期)24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

 

期间,周某某的父亲垫付了17000元。但双方未能就其他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老太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电动车将其撞倒,周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周某某、彭某在发生事故时均未满14周岁,今年14日,老人将两少年及四名家长一共6人告上法庭。

 

王老太认为,周某某的监护人应对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的监护人也是电动车车主,未尽监护责任将车交给两少年使用,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连带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6330.40元,

 

交警部门:没有出具责任认定

 

事故刚发生时,双方均以为是小伤。三个小时后,王老太的女儿得知了母亲受伤送医的事情,于947分打电话报警,但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双方还是准备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后老太太家人发现各类损失费用巨大,后续赔偿问题又协商不成。201079日,双方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北塘大队处理事故。

 

王老太称其站在路边没有走,结果被电动自行车撞到,其家属指认的事发地点为距路边约3米左右的距离。周某某称其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过马路,其就刹车,等其车子距离王老太还有1米左右时王老太受了惊吓自行跌倒,指认的事发地点为距路边约7.31米左右的距离。

 

当年721日,交警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察看。但由于事发时交通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没有证据表明是否是碰撞导致王老太受伤,也不能确定事发时电动车的行驶状态,最终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少年辩称:自己是“做好事”不该赔偿

 

2010721日,事发时驾车的周某某在无锡交巡警支队北塘大队做了询问笔录。周某某是这样说的:当时他驾车带着彭某行驶时,看见有个老太太过马路,他就立刻刹车,当车距离老人还有一米左右时,老人受了惊吓摔倒了。

 

看见老人摔倒,周某某就停下来去扶她,并问她要不要去医院看看。老人讲不要的,并叫他快去上学吧。周某某看见她不能动就说我打电话给我爸爸,叫爸爸陪老人去医院。等周某某跟爸爸打完电话,正好看见爷爷骑车路过,之后就让爷爷陪老人去了医院。面对交警的询问,周某某强调:“老人摔倒时,距离还有一米远。”

 

法庭辩论:双方各执一词

 

今年423日,北塘法院黄巷法庭就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两少年没有出庭,4名监护人均辩称: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撞到王老太,王老太系自行跌地受伤,请求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方称,电动车并未撞到王老太,王老太跌地受伤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只是做好事才跟别人一起把王老太送到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交警部门的认定,当事人说法不一,双方却又都没有证人,虽然法庭于618日又组织了第二次开庭,中间还曾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都没有进展,这让案件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承办法官考虑到,尽管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但也许卷宗中能有蛛丝马迹。承办法官专门到交警部门借调了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从中偶然发现交警部门717日曾找到2个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其中有一个人的笔录中明确说到了自己亲眼看见是骑电动车的撞到了王老太。

 

目击证人:曾亲眼看见撞到老人

 

现场证人王甲作证说,事故发生时,做摩的生意的王某正好再现场,事后交警部门向其了解情况时,他向交警部门陈述:当时他在一个小吃店门前等生意,突然听到“嘭”地一下撞击声,扭头就看到就在离他地摩托车前一米、离路边两米左右的地方,一个小孩带着另一个小孩撞到了一位老太。然后他就走过去,让小孩赶紧把老太扶起来,看到两个小孩好像是去上学,就把电话借给小孩,让小孩打电话给自己的父母让他们过来处理,自己要上学就仍旧去上学。之后他就和另外一个做摩的生意地人把老太扶了起来。在小孩的父母赶到之前,正好小孩的爷爷路过事发现场,于是他就和小孩的爷爷把老太送到了山北医院。

 

另一位现场证人王乙也是一个摩的司机,当时也是在小吃店门口等生意,他作证说,他亲眼看到一个老太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了一下,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小孩开的,后面还带了一个小孩,碰撞发生在其停摩托车的东面一米多的地方,离路边约有二米多。事发后他帮着小孩把老太太扶了起来。

 

法官断案:证人证言证实是“撞倒”

 

承办法官发现,虽然交警部门对于最终的事故责任没有作出认定,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两位在事故发生时在现场的证人作了相关的证言,正是这两份证言,对最终的实事认定起到了决定性地作用。

 

与此同时,两个少年是在事故发生将近一个月之后,才否认撞击王老太的事实,并且周某某的父亲曾经垫付过1.7万元医疗费。结合种种证据,最终法院认定:王老太确实是被电动车撞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事故发生时,周某某、彭某均未满16周岁,显然不具有驾驶资格,彭某已年满12周岁,不应乘坐在电动自行车的后座上,并可能影响周某某对电动自行车的控制,两人均有过错。

 

彭某的父母系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将电动自行车提供给未成年儿子彭某驾驶,彭某又提供给周某某驾驶,彭某父母、彭某均存在过错。因事故发生时两少年均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周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周某某方与彭某方对本次事故的造成均有过错,法院确定两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互负连带责任。另,王老太在过马路时,应当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但其疏于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可以减轻周某某方、彭某方10%的赔偿责任。

 

今年73日,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两少年的监护人赔偿王老太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类损失,合计近17万元,两个家庭分别对另一个家庭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方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