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妇女回家 伺机抢取财物
作者:陈凯 季锡聪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333
10月19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3月29日2时许,施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尾随被害人汤女至虹南公寓5号楼时,从背后抱住汤,将其摔倒后,又掰其手指,抢得手包1只,在逃跑过程中取出包内人民币870元,将包扔还汤女。4月29日21时许,施某从启东市汇龙镇车站附近,尾随被害人陆某、钱某母女回家,趁陆某开门之际,抢夺钱某的单肩包,拉拽致钱倒地后,夺包逃跑,被陆某追上,陆欲夺回该包,施某又将其拉倒在地,并拖行一米左右后逃离现场。当晚,施某用抢得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在自动柜员机取钱未果,又返回陆某家欲用抢得的钥匙开门行窃,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至此,施某抢劫作案2起,抢得人民币、单肩包等物,合计价值1032.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在抢夺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