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固定错位,患者医疗致残。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107049.66元。

 

20081216日,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大腿等多处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两年后,陈某再次住院治疗,经查粉碎性骨折,鉴定结论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因此花去鉴定费用1700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讨要医疗费、住院伙补费、营养费、误工费等316000.86元,并要求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因医疗事故而在医患间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原告方的具体损失除误诊导致以外,在被告处的医疗费用13780.06元,其中的手术费和材料费应予剔除;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期限计算至事故评定前一日,被告的医疗过错并非导致原告误工损失的唯一因素且原告主张持续误工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鉴于不能排除原告住院治疗的过程与被告的医疗过错的关联性,故支持该项费用,但住院天数应以票据显示的16天为准。鉴定费,因为被告医疗机构需就其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而医疗鉴定系其在承担证明责任时必经的程序,故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全额承担。鉴于伤情还系由当时确诊的骨折病情等多种病因因素所致,合理损失较难核定,法律根据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考虑实际因素依公平原则应由被告按其在本起医疗事故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