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分情况妥善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
作者:陈都冉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496
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涉农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相应的涉农执行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由于种种原因,涉农执行工作出现很多执行难的问题。涉农案件多种多样,出现执行难的情况也很复杂:
一是债务人的确经济困难,无力还债,属“贫困型”;二是债务人经济不宽裕,暂时缺乏还款能力,在其他案件中虽是债权人,但是别人欠他的款收不回来,属“暂困型”;三是债务人有经济能力,或因其对债权人存在抵抗心里,或因其对审判结果不服又不依法上诉、申诉,就采取软拖或外出躲避手段,企图达到赖账的目的,属“赖账型”。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针对“贫困型”的被执行人,应在保障其生活之用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促使其通过变卖、借贷、劳动等方式尽力履行义务。如实行这些方法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仍有困难的,最好在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允许其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针对“暂困型”的被执行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因其债务缠身而对执行工作拖延等待,应分析其资金困难的具体原因,对此,应力促被执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最主要的还债义务。有能力筹措资金的,应限期其尽快偿还债务;对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而第三人仍未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针对“赖账型”的被执行人,首先对义务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尽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这样做有利于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对说服教育后仍无视法律,拒不履行的,应辅以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