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分析立案庭统一办理财产保全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完善措施
作者:李庭银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1220
“大立案”模式下,基层法院财产保全全部归口立案庭统一办理,达到整合资源、减轻业务庭压力,提高办案效率的良好效果,但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应予完善。
一、存在的弊端
1、先送达后保全,造成资产转移。司法实践中起诉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先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将案件移送至业务庭,由业务庭初步审查保全申请后将申请保全材料转至立案庭保全组办理,给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保全案件卷宗装订归档存在争议。诉讼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办理以后是否需要形成独立的保全卷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形成独立的卷宗会和审理卷宗冲突,在档案室无法找到相应的归档位置,不符合法院卷宗存档要求,给卷宗保管、调取、借阅造成困难。
3、给恶意申请保全以可乘之机。审理庭受理保全申请后仅仅形式审查即转交立案庭办理,立案庭不直接办理案件,不接触审理卷宗,因此对保全材料审查也不严格,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妨碍竞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竞争企业其他合法权益为目的,利用立案庭和业务庭分理保全和审理业务衔接不紧密的漏洞,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4、增加当事人讼累。起诉前、立案后判决生效前、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立案前、执行立案后执行通知书发出前四个阶段均可申请保全,立案庭需要和审理庭、执行局、基层派出法庭协调,遇到案件上诉还需要和上级法院沟通,个案流转周期长。当案件调解或者撤诉以后需要当事人向审理庭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才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增加当事人讼累。
5、阻隔承办法官了解案件信息,不利于案件调解的开展。案件承办法官不参与保全,阻隔承办法官对案情加深了解,不利于审理庭对于案件的调解。
二、完善建议
1、诉讼保全和立案受理同步。起诉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立案庭受理后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交由审理庭送达,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审理庭和立案庭保全组协调配合,保全裁定书和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时发出,尽量不给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机会。
2、保全材料不再单独成卷,原件交由审理庭装入审理卷宗。由于保全材料是审理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卷不符合法院卷宗装订归档要求,同时原件移送业务庭有利于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所以立案庭办理保全案件的材料清单应原件及时移送审理庭,由审理庭签收,立案庭建立保全台帐备查。
3、制定统一的保全流程规范,紧密对接审理庭。建议上级法院在辖区内发布统一的保全流程规范,对办理部门,文书样式,卷宗装订、保全标准、审查责任主体、部门对接等发布统一的规定,以防止滥用保全申请,减少当事人对多头办理的误解,最大限度取得协助执行人认同。
4、灵活处理。基层派出法庭受理的简单案件、保全标的额度较小的可以由基层派出法庭自己办理,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情况紧急或者案情复杂案件的保全申请,审理庭认为必要可以和立案庭一同参与保全或者根据审理庭办案需要可以写出保全情况说明,为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