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调解率一直是商事审判工作中下功夫大但收效微的质效指标,其低迷状态直接影响到商事审判整个审判指标体系的抬升。商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调解工作也受制于诸多因素,现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制约因素及应对策略进行类型化思考分析,以期对症下药,促进商事案件的调解。

 

一、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是民商事案件的常规类型,此类案件数量大,但是否易于调解往往因案情及当事人情况而异。

 

应对思考:商事案件中的买卖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企事业单位,不少情况下双方具有长期的买卖合作关系,调解中通过法理情理释明,让双方当事人本着“和气生财”的理念,着眼长远合作关系,除双方矛盾极深或权利义务较为混乱外,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具有调解的空间。若权利人对调解内容不太放心,可在调解书中加入违约责任限制条款,促使被告及时履行约定义务,以增强权利一方的调解积极性。

 

二、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是商事审判的重要案型,对于部分异议不大且借款人还款态度良好的案件,调解的可能较大,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调解亦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一是近两年睢宁县委县政府对高利贷的高压态势以及部分人的诚信意识缺失,许多借款人在借款后恶意逃债,住所、行踪不确定,导致送达困难;二是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钱偿还,避不应诉、拒不到庭,调解工作无法开展,只能缺席判决;三是由于金融机构放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借款后或因外出打工或因房屋拆迁等原因与银行失去联系,调解或开庭无法通知;四是金融机构少数信贷人员的违规操作,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或捺印失实,一旦被起诉,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申请鉴定,拒绝调解。

 

应对思考:不论何种情况,当事人不到庭,案件调解便失去了基础,许多借款合同纠纷不能有效送达或当事人避而不见对调解工作形成了较大制约。这种情况的存在金融机构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工作以及规范放贷业务,明确弄清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诚信状况,贷后定期查访借款和担保人,随时掌握其新动态,一旦出现纠纷,避免诉讼被动。从政府的社会管理角度来说,要加大法制、诚信宣传力度,教育大众依法还贷、诚信还贷。从法院的调解的角度来说,案件受理后,要加强送达力度,及时与起诉方沟通,抓住送达的有利时机,尽量找到部分避诉的当事人,对于到庭的当事人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尽最大可能促成还贷,解决纠纷。

 

三、保险合同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业近几年发展迅速,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已成为我县商事案件的主要案型。综观审判实践,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率低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中争议的事实、费用标准等认识不同,如对车辆保险中的车辆定损、贬值鉴定及一些不确定因素引发的赔偿等无法达成共识;二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行政化管理影响了其接受调解的限度。保险事故发生后,许多保险公司对于赔付数额的决定都有限定,超出自己权限要报批上一级公司,影响到案件调解;三是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把法院的判决作为赔偿依据成为不成文的惯例,认为法院通过审理,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查明作出了判决,赔偿起来就顺理成章;四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往往是公司员工或长期受聘于公司的法律顾问,这些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担心自己承担责任,潜意识里希望法院判决,不愿进行调解,故总是把诉讼权利用尽。

 

应对思考:对于保险合同案件调解率低的现象,一要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应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让双方当事人明确哪些项目应该赔,赔偿标准是什么,在应诉保险公司权限内力促其进行调解;二是通过向保监会、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完善业务流程,向保险公司讲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和经济性,敦促保险公司内部理顺上下级关系,畅通理赔渠道,合理改善下级公司的理赔由上级公司决定的现状,给投保公司以充分的理赔决定权;三是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通过与代理人的充分沟通,建议其与上级公司进行内部协调,增大调解的空间。

 

四、涉公司类纠纷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主体增多,许多公司纷纷在睢落户,导致涉公司类纠纷增多,此类纠纷往往涉案标的额大、当事人矛盾深,导致案件调解空间小。

 

应对思考:商事纠纷是利益纠纷,诉讼中充满当事人各方对商业利益的博弈,当事人多以减少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诉讼目标,实现双赢是诉讼双方的最佳选择。调解此类案件要多做经济成本分析,分析判决和调解所具有的不同的成本和收益,使其看到调解所能给双方带来的利益空间和商业机会,让双方作出理性经济的决定。

 

五、涉土地类纠纷

 

涉土地类纠纷大多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但因涉及利益主体多,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调解结案往往利于社会稳定,是最佳选择。但此类案件的调解也有较大难度,一是涉土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不高,往往认死理,法律和政策释明难度大,农民群体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严重影响着调解效果;二是农民的传统心理使其认为进行调解就是向对方妥协、低头,所以宁判不调,要法院通过判决给个说法;三是随着国家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增值,所以村民在纠纷中往往寸土必争,对立情绪激烈,不易做通思想工作。

 

应对思考:涉土地案件事关三农问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此类案件的调解,一是要注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和政策,使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便于其接受;二是要多方联动进行调解,加强与政府机关的交流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综治办的协调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调解合力;三是在涉土涉农案件要注意引入当地有影响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增强对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力;四是因土地价值的特殊性,调解后要注意后续履行情况,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确保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