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受伤赔偿签协议 事后拒绝履行被诉成被告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369
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雇主与雇员达成调解协议,约期支付赔偿款,到期雇员向雇主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孙某原是严某雇员,2010年孙某在去往严某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2010年11月7日,双方达成由严某在2010年农历腊月20日前赔偿被告3万元的协议,严某已履行3000元,剩余27000元尚未能履行。孙某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致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关于被告对原告赔偿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被告应在约定的履行期间之内及时赔偿原告款项,拖欠不支付,显属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严某向原告支付27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