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合同后,开发商见房价高涨便毁约,将房屋高价卖与他人,双方遂起纠纷。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认定预约合同有效,并依法判决开发商返还买方诚意金60万元并赔偿买方损失60余万元。

 

2008320日,陈某与江阴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一份,约定由陈某认购该开发商开发的商业商铺5间,并确定了具体的房号及单价。合同另约定,陈某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诚意金60万元,待该楼盘达到销售条件后,开发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陈某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再享受约定单价的购房优惠,交纳诚意金不计息退还,诚意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抵作房款。签订认购合同当天陈某即将60万元交予开发商。到了20098月,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见房价高涨,便以更高价格将陈某认购的商铺卖给了他人。陈某得知后遂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以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合同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签订认购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为由,仅同意返还诚意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陈某即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并赔偿其预期损失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应在认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按约履行,开发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认为赔偿金额以开发商因违约实际获得的差价利益为宜,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