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故障致责任难定 法官明辨是非巧调结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323
今年3月的一天,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高邮市海潮东路与外环路四支分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张某死亡。交警部门以当时交叉路口处的摄像头故障,不能拍摄非机动车道为由,作出无确凿证据证明电动自动车驾驶人张某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证明,认定徐某负死亡全部责任。后张某家人将徐某及其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高邮法院,索取死亡赔偿。
在第一次庭审中,徐某及保险公司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死者张某系闯红灯致死,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法院调阅公安事故卷宗,查明事故责任。张某家人则认为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争论不定。
休庭后,承办法官调阅本案的事故卷宗,发现事故发生地有红绿灯控制,路口南北有人行横道线,机动车道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死者张某死亡时处于机动车道交四支叉路口的中心处,并非在人行横道线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动车制动器不合格且横穿马路时未下车推行。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官详细询问了肇事人徐某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根据江苏省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记载的相关事实,作出死者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在此基础上,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