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月,孙某经本村人介绍与女青年周某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200912月,二人闪电订婚,周某收取孙家彩礼20000元,并代为保管孙某用于买房的房款60000元。订婚后不久,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周某怀孕并生下一子,期间周某曾去孙某打工地短暂居住两次,双方因认识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经常发生争吵,后孙某提出分手。2011年,孙某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返回订婚时周某收取的彩礼20000元及买房款60000元。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确已实际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登记的原因是被告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人民币60000元。

 

随后,因被告周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了解到,孙某、周某已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孩子由于尚在哺乳期判给母亲周某抚养,孙某每月付抚养费400元,同时周某也拉回了自己当初陪嫁的嫁妆。就这样,申请人孙某和被执行人周某当初的一点感情也随着“二进法院”消磨殆尽,两人关系非常紧张,被执行人周某坚决拒绝配合法院执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释明,两人拒绝和解。20111020日,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在银行有存款,立即划拨了执行款60000元,案件至此得到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