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民小组却存在两枚公章,前任组长与现任组长各持一枚,还各自办公。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一起因公章管理混乱而发生的鱼塘承包合同纠纷案。

 

张某的胞兄张某林系高邮某村民委员会的前任村主任兼第一组组长,20101014日在被免职后,因拒交一组公章,仍以村民小组组长身份与其弟张某签订了鱼塘承包协议,并加盖了公章。此后,经村组换届选举,产生了新的一组组长,新任组长即重新刻制的一枚一组公章,并将原发包给张某的70亩渔塘以每亩580元的价格重新发包给另一农户,并以张某与其胞兄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且未按规定向村组会计交付承包金为由诉至高邮法院,要求终止与张某的上述渔塘承包合同。

 

针对本案讼争的渔塘,现有两份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的落款印章为“高邮市某某镇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另一份合同的落款印章为“高邮市某某镇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究其原因在于,前任村民小组组长认为后任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不合法,拒不交出村民小组公章,而下任村民小组组长在无章可用之下,又重新刻了一个公章使用,造成“一女二嫁”之情形,而张某在庭审中提出,承包金已于20101015日交付给村里的村民代表王某,因该村民小组的财务混乱,且村里暂时没有财务会计,村民的意见较大,经常到镇政府集访,并扬言要到市里上访。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未按约定缴纳承包金,依法判决该村民小组解除与张某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