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丈夫自愿贴补妻子人民币6万元,登记离婚后,妻子索要补偿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丈夫支付妻子人民币6万元。

 

妻子陈某与丈夫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525日签订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

 

丈夫在庭审中辩称:曾经买房首付了15万元,后未能买成,妻子领取了退房款50000元。220091月其生病,在此期间,亲朋好友看望给付的3万多元都被妻子拿走。3、离婚协议中所称的补偿给妻子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项,且正是因为这些钱给了妻子,妻子才同意和被告离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原告的证据,因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认可。2、关于60000元,被告是否已经给付。被告认为,退房款和亲友看望被告时的给被告的钱都被原告拿走,因此,被告实际上已经将60000元在离婚前就已经给付了。而据被告庭审中陈述,领取购房款是在2008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1月份,均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的经济往来。故离婚协议中“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应当是被告独立的、新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