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协助过户理应当 无理推拖被判担责任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10-20 浏览次数:398
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要求售房者协助过户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6月5日,薛某与段某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段某将其所有的座落射阳县县城商品房一套含自行车车库1间16.64平方米,出售给薛某,价格为人民币506000元。本协议签订时付款200000元,余款306000元在10内一次性付清。……五、本协议订立后,段某夫妻将房屋两证交薛某办理房屋,但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薛某承担。协议订立后,段某夫妻将房屋交付给了薛某,薛某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要求段某之妻吴某将房屋过户给薛某时,吴某以其段某不在家为由拒绝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薛某,薛某遂提起要求两被告将两证过户到其名下。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原告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争议房屋两证的过户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