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达成协议 随意反悔被判驳回
作者:王庄 发布时间:2011-10-20 浏览次数:354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但随后不久伤者反悔,又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反悔人民调解协议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19日,被告周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警勘验现场时,原、被告双方表示由其自行协商,不需处理,交警大队对该事故遂未作出责任认定。随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4578元,后陈某出院,医嘱建议休息治疗1个月。待陈某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就赔偿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500元,此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
尔后不久,陈某听他人说周某还应当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不由反悔,又诉至法庭要求周某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已由双方签字认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现该调解协议并不存在无效调解协议的情形,故原告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反悔和再次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