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和解签协议 无据主张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10-20 浏览次数:339
因矛盾发生纠缠致伤,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受伤者认为因伤造成残疾,要求对方赔偿遭拒,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2月8日,张某在本村境内,因结账与李某发生口角,在张某离开李某家向东走时,李某随后追上张某并发生纠缠,张某用手推李某,致李某跌倒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2010年5月17日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李某因颅脑外伤行手术治疗,致颅脑缺损构成十级伤残。检察机关以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0年5月19日,在村调解组织唐某见证下,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一次性负担李霜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2600元(不含已付10000元),甲方(李某)在协议签订后主动撤诉,不再追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今后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与乙方(张某)无关,协议签订后,双方搞好团结,和好如初,不在为此事产生矛盾,谁为此事产生矛盾,后果由谁负责。
2010年8月18日,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李某因被他人殴打致颅脑损伤,遗留颅骨缺损、边缘智能状态构成九级伤残。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16008元、鉴定费1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19日,在他人见证下,对2010年2月8日双方发生纠纷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的第2条已约定:“今后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与乙方(张正法)无关”。且被告张某在协议签订后已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现时原告又以九级伤残的鉴定为依据,再向原告主张赔偿,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